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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落户南宁市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在南宁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金融分支机构奖励。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金融机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较上年新增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增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奖励10万元。鼓励驻邕法人金融机构在东盟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每新设一家奖励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险机构奖励。保险机构引入保险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按其当年引入资金绝对新增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年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驻邕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规范财务的金融类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拟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新增的南宁市地方经济贡献,按其新增贡献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企业法人按其新增贡献的9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然人股东按其新增贡献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金融类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补助。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股份公司设立及上市辅导等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经工商登记注册,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挂牌服务协议,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开展工作,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给予“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上市奖励。(1)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若通过红筹等方式以境外壳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市金融公司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70万元。再融资完成后,按照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外地金融类企业税收解缴关系迁入南宁经济贡献奖励。外地上市公司将公司及税收解缴关系迁入南宁且满1年的,连续三年按公司对南宁市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上不封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场外融资奖励。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对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额外给予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支持。对通过开展主动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产业链整合,且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的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予以工作经费补助。对国内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对跨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对商业银行为公司开展并购发放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家公司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公司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自发放并购贷款起三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支持。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创新债券发行,企业发行债券品种为我市首次发行的,或发行标注绿色标识的绿色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4‰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拟上市(挂牌)企业引进境内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单次融资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单次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南府规〔2021〕7号)
金融机构(企业)评价奖励。每年对驻邕金融机构(企业)服务实体经济、保险创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跨境金融创新、债券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奖励,其中:设一等奖1名,奖金8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3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补助。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金融企业、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地方类金融机构等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经营用房)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其他通过购买办公用房方式入驻的,减按50%执行。每个企业或机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上述企业或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经营用房)租期三年以上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给予36个月的补助。补助费用按年度支付,每个企业或机构给予补助的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补助。《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金融企业总部奖励。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金融企业总部,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通过购买办公用房方式入驻的,减按50%执行。南宁市外新迁入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给予不超过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的搬迁费用补贴。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银行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银行专营机构,以及证券、保险面向东盟的区域性业务总部等,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购房、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金融企业集聚发展奖励。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类控股集团集聚发展。已在南宁核心区注册设立,并新增相对控股2家不同类型金融企业总部,同时实缴资本金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实缴资本金的0.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奖励。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地方类金融机构奖励。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以及主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属性的相关领域机构、政府产业股权投资平台公司等,经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其实缴资本金的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通过购买办公用房方式入驻的,减按50%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奖励。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他通过购买办公用房方式入驻的,减按50%执行。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南宁核心区的金融企业专业子公司,按照其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公司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南宁核心区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新入驻的全国性和广西地方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南宁核心区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缴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缴资本金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按照其实缴资本金规模,实缴资本金达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达5亿元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达10亿元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达30亿元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奖励。对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入驻南宁核心区的,实缴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交易所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含其授权或具体承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缴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入驻后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跨境金融奖补。鼓励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对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开展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年度实际交易量的0.1%给予奖励,每家银行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金融服务,按照完成跨境人民币结算额的0.01%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境外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保险机构出境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境外金融企业人才引进补助。境外金融企业在南宁核心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后台营运中心引进的海外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人才,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大型金融企业高管奖励。对金融监管机构和在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大型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交易场所类法人机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任职,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单个企业不超过10名)可申请以下人才奖励资金:自入驻年度起,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